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冀南新区大队如此认定交通事故合法合理吗?

  来源:网络  2023-06-14   阅读: 1612

我叫霍艳炜,河北磁县人,身份证号:130427198507015939。

我实名举报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冀南新区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罔顾事实,徇私枉法,胡乱作为,将醉驾、无牌、无证,未礼让直行车辆先行等众多违 法行为的肇事者,我无责任的情况下定为同等责任。

事件起因于2020年7月31日邯郸市冀南新区交警大队复核认定的一期交通事故,从冀南新区交警大队认定书中获悉:

“2020年05月26日23时30分许,霍艳炜驾驶冀D956D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中华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马头南街路口处,与由西向东行驶尹玉阳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219.3mg/100ml)驾驶的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侧面相撞,造成尹玉阳受伤,经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县级道路N)

冀南新区交警大队认定:

冀D956D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驾驶人霍艳炜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通过路口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遇有情况观察路面情况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上违 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尹玉阳夜间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219.3mg/100ml),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且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佩戴安全头套,通过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以上违 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间接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霍艳炜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尹玉阳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我对冀南新区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存有异议:认为我驾驶机动车不存在超速行为(邯郸交警微发布官方平台曾公示此路段70km/h,冀南新区交警大队做出的车速痕迹鉴定为57.97km/h),我正常行驶,不存在违 法驾驶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对方首先醉酒驾车,并且无证驾驶,未取得牌照上路,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该摩托车驾驶人没有按照右方车辆先行道路规则,况且与当事人车辆发生侧面撞击,说明该驾驶人所发生的死亡事故与我行驶速度无必然因果关系。

冀南新区交警大队出警处理事故的两名工作人员非正式干警,不具备执法资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辅警可以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 法行为,而不能参与警察机关对外执法活动,行使执法权。在事故发生第二天,冀南新区交警大队以稳定死者家属情绪,便于处理事故为由,强行认定我的责任,诱导我提前支付丧葬费。在整个事故发生过程中,冀南新区交警大队罔顾事实,滥用职权,肆意践踏法律,未公平公正出具认定书,事故认定有严重倾向问题,导致《事故责任认定书》严重错误。

我多次找到邯郸市冀南新区交警大队的出警人员刘永宽和另一名工作人员,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冀南新区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罔顾事实,徇私枉法,胡乱作为,将醉驾、无牌、无证,未礼让直行车辆先行等众多违 法行为的肇事者,我无责任的情况下定为同等责任。我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全国人民都在奋进新时代,都已踏上新征程,但令我不解的是,邯郸市冀南新区交警大队不作为,乱作为。邯郸市冀南新区交警大队融入依法治国的行列,何时才能与全国人民同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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